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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2日

北京市朝阳区食药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案情简介】

  为强化对我辖区大型连锁餐饮企业的监管,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27日对辖区内“某著名火锅连锁餐饮企业朝阳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现场该单位提供了《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类别:大型餐馆,备注:单纯火锅、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但执法人员现场从该单位“各门店收入明细查询系统”内发现自2015 年 7 月 1日至2015年 7月 12日期间的该店“每日收入流水明细”及“营业收入(汇总表)”。同时发现此期间顾客在该单位消费的明细“预打单”2489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337张(经营项目:餐费)。另外发现自2015 年 7 月 1日至2015年 7月 26日餐厨垃圾清运记录1张,该单位空白点菜单一张,上述证据证明该单位在自2015 年 7 月 1日至2015年 7月 12日期间从事了餐饮服务活动。

  另外,该单位又提供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4年8月23日,类别:大型餐馆,备注: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但其不能提供2015 年 7 月 1日至2015年 7月 12日这期间从事餐饮服务的有效许可证件。  

  经过调查,据该单位自称自2014年8月24日至2015年6月30日处于停业状态 ,未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另外,该单位承租房产的物业公司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该餐饮单位自2014年8月24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在调查过程中,该单位先后提交了自2015 年 7 月 1日至2015年 7月 12日期间供应商为该单位提供各种食材的交货单、各种食材进销存明细及汇总表、出库单、2015年 7月 12日食材结存明细表、食品原料及半成品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合格的检验报告、从业人员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等相关经营材料。

  经过进一步调查,证实2015 年 7月1日至2015年 7月 12日期间该单位的“每日收入流水明细”和“营业收入(汇总表)”是该单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全部相关营业性收入,其中包括经营食品所取得的营业性收入和包间服务费。 通过对2015 年 7 月 1日至2015年 7月 12日期间“每日收入流水明细”进行调查,认定实结金额(含包间服务费)人民币1754447元为此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所得。通过该单位提供的 2015年 7月 12日食材结存明细表,核定无证经营最后一日剩余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679.15元。通过“每日收入流水明细”,核定无证经营活动期间包间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2476元。综上所述,执法人员核定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 7月 12日期间从事餐饮经营所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人民币1754447元+2015年 7月 12日剩余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5679.15 元-包间服务费人民币12476元)为人民币1747650.15 元。

  【办案程序】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案于2015年7月27日予以立案,期间通过调取并精细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流水台账,调取和核对该单位采购各种食材的交货单、各种食材进销存明细及汇总表、出库单、2015年 7月 12日食材结存明细表、食品原料及半成品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合格的检验报告、从业人员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等相关经营材料,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固化了证据,确定了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于2016年3月 17 日调查终结,并于2016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在2016年5月18日我局举行了听证会。随后,该案于2016年5月18日通过我局案审会,2016年5月24日通过我局局长办公会,于 2016年6月30日通过了市局案审会,2016年7月4日通过市局局长办公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该单位采购餐品原料、半成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合格的检验报告,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在此经营期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未发生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同时能够积极办理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鉴于上述情况,对该单位给予从轻处罚。

  另外,鉴于该单位已于2015年7月13日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赋予了涉案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的合法属性,故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不予没收。2015年7月12日剩余食材,在该店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后续合法经营过程中,使用完毕,无法给予没收处理,且2015年 7月 12日剩余食品已经结算纳入货值金额计算。上述裁量经过各级领导讨论,获得了认可,给予了审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4447元;

  2、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即罚款8738250.7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492697.75元。

  【借鉴意义】

  1.   执法思路要清晰、证据要及时固定

  本案违法事实比较清楚,违法行为判定相对简单,但是违法金额比较巨大。对于如此大额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可能轻易束手就擒。本案之所以能够顺利办理完毕,关键就是在于现场检查时对关键证据的第一时间固定。

  该单位是一家大型连锁餐饮经营企业,经营面积大,从业人员多,管理部门比较分散,没有经验的执法人员会一时不知从何下手。此次带队领导头脑清楚,办案思路比较清晰,抓住了问题的关健。检查伊始即分兵两路,一组在餐厅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检查,另一组直奔该单位的核心部门财务办公室(通过多次对该单位工作人员询问,才得知财务办公室在一个小区出租房内)。由于该单位在检查时已经取得了合法的经营许可资质,现场检查组只发现了有价值的证据一件,即无证经营期间餐厨垃圾清运的记录。而在财务办公室检查的一组却发现并固定了大量关键证据,比如在“各门店收入明细查询系统”内发现自2015 年 7 月 1日至2015年 7月 12日期间的该店“每日收入流水明细”及“营业收入(汇总表)”。同时发现在此期间顾客在该单位消费的明细“预打单”2489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337张。

  在调取“每日收入流水明细”及“营业收入(汇总表)”过程中,当事人的工作人一度不予配合,双方陷入僵持,僵持时间长达5个小时,但是在执法人员态度坚决、一再坚持下,当事人最终妥协,从而使本案的核心证据“每日收入流水明细”及“营业收入(汇总表)”才得以固定下来。试想一下如果执法现场对关键证据不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固定,这一关键证据就有很可能灭失了,本案是否能够顺利定性、是否能够顺利办结就难以想象了。

  2、看得懂账、抓得住重点、潜得下心

  本案执法人员在现场搜取了书证多达近万页,而在这么多的文字堆内要找出与本案有关的重点证据,全面还原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理出案件主线,就真好似从一团乱麻中找出线头一样困难,本案是实实在在的考验了一把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好在本案现场执法取得的证据比较充分和完整,好在办案人员对此案办案思路比较清晰,在对这些错综复杂的证据进行梳理伊始就抓住了重点,即围绕着“每日收入流水明细”及“营业收入(汇总表)”着手进行调查取证,这是也是本案能够顺利办结的一个很重要原因。

  “每日收入流水明细”及“营业收入(汇总表)”实际就是一本财务流水账,记录了每一笔顾客的消费情况,虽然全部是数字,但是办案人员是能够从这些数字中读出当事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即所谓的“读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调取当事人的财务账目往往是执法人员首先要取得和固定的案件核心证据。通过核算账目能够核算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这是行政执法中两个必须调查清楚的案件要点。显而易见,懂得一定的财务知识就成为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的一个办案手段。要培养出一批能够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高素质执法人员,加强财务知识的系统培训就成为了势在必行的工作。

  核查财务账目,是一件非常枯燥的工作,要求核查人员真真正正的潜下心来,钻进这些数据中。本案虽然违法时间仅有短短的12天,但是收入流水明细记录却多达5千多条,办案人员要每一笔逐一进行核对,同时要与顾客消费的明细“预打单”进行相互印证,确认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确认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即财务中所说的“财务审计”。通过查账,总结出每个数据之间的关系,查找出异常记录信息,以便进行进一步询问调查,这在办案中这叫做“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形成证据链条”。这项工作在办案过程中非常重要,如果马马虎虎,毛毛躁躁,会导致违法事实调查不清,证据链条断裂,最终导致整个案件得不到顺利处理,成为一个“死案”。所以能潜下心来,耐得住枯燥,是一名合格执法人员必备的素质。

  3、裁量得当,惩教结合,彰显法律尊严

  本案违法案值是餐饮类食品案件中相对比较大的,我局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时间短;

  采购食品原料、半成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合格的检验报告,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在此经营期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未发生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同时能够积极办理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等情节,本着“罪罚相当”原则,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另外,鉴于当事人已于2015年7月13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获得合法经营资质,已赋予了涉案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的合法属性,故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建议不予没收。经过各级领导讨论,获得了认可,给予了审批,这体现了本案是从实际出发,不僵化执法,也充分体现了 “即合情又合理”的办案原则。

  另外,导致本案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的侥幸心理所致,认为即将取得行政许可,提前几天开业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这样的认识在很多食品从业者中是相对普遍的,也导致食品经营市场秩序混乱。我局在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后,没有认为“此事情有可原”, 而是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必究”的原则,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警示他人,维护食品经营市场秩序,依法给予了当事人的适当的行政处罚。而本案的最大亮点也在于此,通过此案,给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违法者以警告,法律“高压红线”不能突破,否则将会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通过此案的办理,在我辖区引起了巨大反响,给广大食品从业者上了一课,教育他们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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