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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的提示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25日

各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国家局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药械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及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5]3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管重点工作要求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510)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再次强调如下:

   201512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自 201611日起 ,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请各企业严格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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