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07日
职权编号 C38241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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