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包装上无清真标志,牛、羊、驼、鸡、鸭等未按清真屠宰习惯屠宰,自行采购的无清真屠宰证明。不得出售回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07日
职权编号 C38226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包装上无清真标志,牛、羊、驼、鸡、鸭等未按清真屠宰习惯屠宰,自行采购的无清真屠宰证明。不得出售回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北京市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具体情节,给予如下处理:(二)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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